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的规定, 我局对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提出的《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际影都产业园(一期)基础设施项目--新城大街快速路(天普路~新城乙二路)工程审批申请》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同意该单位所提请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批复名称:关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际影都产业园(一期)基础设施项目--新城大街快速路(天普路~新城乙二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文号:长环净建(表)[2021] 27号 批准时间: 2021年12月14日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净月开发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