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批复名称:关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快速路(东滨河路-梧桐街)道路及附属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文号:长环净建(表)[2020]47号 批准时间: 2020年9月11日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净月开发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