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金融办,各县(市)财政局、金融办,省内各金融机构:
根据《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金[2017]532号),现将2019年度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项目及申报材料
(一)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对2018年度省内成功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债转股额度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债转股额度3亿元(含)至5亿元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70万元;债转股额度1亿元至3亿元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债转股额度1亿元以下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协议。
2.对2018年度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省内企业(不包含金融机构)按其融资额度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金融监管部门或沪深交易所的批复(备案证明)。
3.对2018年度投资省内实体经济(商业地产除外)的保险、证券类企业,按其当年新增投资额每1000万元,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基金、股权投资类企业,新增投资额1亿元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企业股权(债权)投资协议;
(4)申报企业投资资金划款证明。
4.对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按照《省政府推进供给侧机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指导意见》要求,设立企业信贷周转基金的各级机构,当年对中小企业资金投放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省级机构100万元,市级机构50万元,县级机构30万元的经费补助。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3)与金融管理部门、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的三方协议资料;
(4)向中小微企业资金投放的转款凭证或银行流水。
5.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对通过创新和服务升级,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贷款余额同比增幅在5(含)-10%(含),奖励20万元;在10%(不含)-20%(含),奖励30万元;在20%(不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其中,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2018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需达到100亿元以上;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2018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需达到50亿元以上;农商行、民营银行、农信社、村镇银行2018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需达到20亿元以上;此项政策由省级分行或法人金融机构统一领报。
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奖励:
(1)非小微企业主贷款个人贷款;
(2)单笔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
(3)借款人为省外企业的贷款。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年度会计报表;
(4)2017年及2018年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明细表(含电子版)。
6.对2018年度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积极承销和购买我省地方政府债券的地方金融机构,承销额1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10亿元(含)-100亿元(不含)的奖励30万元,10亿元(不含)以下的奖励1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承销或购买地方政府债务证明材料。
(二)支持资本市场发展
1.对2018年度完成辅导备案并纳入我省年度重点培育计划的拟上市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上市前期补助。2018年度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被国家监管部门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0万元。经培育孵化,成功在境外上市的省内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完成辅导备案证明或证监会受理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文件通知书;
(4)省级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入库申请表。
2.2018年度,纳入省级拟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2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转系统受理函;
(4)主管部门备案反馈通知;
(5)省级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入库申请表。
3.2018年度,纳入省级拟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在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及转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吉林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通知;
(4)主管部门备案反馈通知;
(5)省级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入库申请表。
4.对新组建的全省统一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20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建吉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实施方案;
(4)省政府确认为全省唯一合法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公告。
(三)支持金融业态发展
1.对2018年度在吉林省境内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及金融企业(不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300万元;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20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金融监管部门批复;
(3)营业执照;
(4)运营资本证明。
2.对2018年度在吉林省境内新设立全国性银行机构省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200万元;新设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0万元。对其它新设金融机构省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5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金融监管部门批复;
(3)营业执照。
(四)支持金融创新
1.对金融机构2018年度推出的可复制性强、推广范围达到全省30%以上地区的创新性金融服务和产品,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奖励,由省级分支机构统一申领。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创新产品项目说明书;
(3)总公司对业务开展审批的相关证明;
(4)当年业务开展情况证明。
2.对保险公司在2018年开展的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按其在2018年保险保证金额的年度平均余额,给予不超过1%的风险补偿。单个公司最高补偿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涉农贷款保证保险季度余额明细表;
(3)保证保险合同复印件。
(五)支持农村普惠金融发展
1.支持“三支柱一市场”体系建设。对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的,主要推动农村基础金融、物权增信、信用信息、产权交易市场“三支柱一市场”体系建设的各级机构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不得重复申报。其中,市级给予20万元,县级给予15万元,乡(镇)给予10万元,村级给予3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金融基础服务支柱需要提供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营业站点影像资料;(农户信用信息采集表复印件不需要提供)
(5)物权增信服务支柱需要提供与当地金融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6)2018年度财务报表。
2.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17年-2018年,在吉林省境内新设立的村镇银行,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0万元;新设立的贷款公司和农村互助社,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5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吉林银监局批复复印件;
(3)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3.支持农村金融网点建设。2018年度,在乡(镇)及以下新设立营业网点和服务站的,银行金融机构每新设立一个营业网点,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10万元;保险金融机构,每新设一个保险服务站,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3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办公场所及公司标识影像资料;
(3)乡(镇)政府开具的证明。
4.支持拓宽农村融资渠道
对在吉林省境内注册、推动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发放、2018年度发生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按其贷款发放额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对2018年度新发放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给予1个百分点的贴息。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物权融资农业发展公司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年度业务表及所出具的保证承诺函复印件;
(4)所合作的金融机构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发放明细表。
(六)支持金融精准扶贫
1.针对贫困地区推出的在金融领域中有引领示范作用,推动贫困地区发展成绩突出,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效果明显,并达到一定规模的金融服务和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由省级分支机构统一申领。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当年业务开展情况说明、合作协议等证明资料;
(3)资金划转凭证。
2.扶贫小额信贷专项奖励。根据《吉林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2018年省内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前15名的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年度扶贫小额信贷放款额给予2%的资金奖励,单户最高奖励限额不超过100万。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地方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3)加盖县(市)金融工作部门、扶贫工作部门、财政局公章的县域金融机构年度扶贫小额信贷明细;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支持农村信用社改制
对2018年度成功改制为农商行且清收处置不良资产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农村信用社,未发生风险事件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清收不良资产回收资金存单及所对应的不良资产认定证明材料(逐笔);
(3)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或吉林银监局批复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无重大风险承诺书。
(八)加强金融监管、绩效评价和党建建设
1.对2018年度绩效评价结果达到优秀的地方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良好的给予20万元;对评价结果达到优秀的担保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金融机构绩效评价报告。
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办法〉(试行)》(银发[2010]262号)确定的考核标准,对年度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考核达标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年度考核结果报告。
3.推动吉林省金融运行监测和风险预警系统(吉林省金融信息化项目)建设,按照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的《金融运行监测与风险预警信息化平台考核办法暨决策反馈奖惩机制(试行)》确定的考核标准,对积极配合、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完整的30家金融机构给予相应奖励。其中,优秀报送金融机构10家,每家奖励10万元;良好报送金融机构20家,每家奖励5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金融机构信息化工作年度考核结果报告。
4.为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全面强化非公有制金融、类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职能作用,全面提升金融服务非公有制“双强型”企业。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有关规定,对非公有制“双强型”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大并取得实际成效的前5名金融、类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十八大以来,本机构党建工作受国家和省级表彰文件和党组织负责人受表彰文件复印件;
(4)2018年度,与十八大以来受国家和省级表彰的非公有制“双强型”企业签订金融支持合同和资金实际支持证明资料。
二、申报程序
(一)省级以上资金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一份(纸质材料和扫描件电子版各一份)。
(二)各(市、州)、县(市、区)资金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经由各地金融办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一份(纸质材料和扫描件电子版各一份)。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上报,严禁弄虚作假。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单位不予奖励。
(二)申报材料要做到规范、完整,《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表》中的相关信息要填写完整。申报材料不完整及未按时限要求上报的,未同时报送财政部门和各地金融办的,视为不合格项目不予奖励。
(三)各地、各有关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时,要严格按照申报奖励项目类别,进行分类统一装订报送。凡未按指定要求装订报送的单位,一律返回重新报送。
(四)各地、各有关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时,由各地金融办或者财政部门填写《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统计表》(不得手写)并分别加盖公章,统计汇总本地区申请奖励单位。凡未按指定要求填写统计表的单位,一律返回重新报送。
(五)每个项目对应一张《吉林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申请表》。
(六)报送2019年度申报材料同时上报2018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由各地金融办或财政部门统一装订。
(七)申报截止时间:2019年6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联系方式
省财政厅:
金融监管处 彭莎琳, 电话:0431-88553978
董艳虎, 电话:0431-88550767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金融运行业务:政策法规处 李冠楠,电话:0431-88904366
小微企业业务:融资服务处 崔潞青,电话:0431-88904043
资本市场业务:证券市场处 王林森,电话:0431-88904963
农村金融业务:农村金融处 郭东秀,电话:0431-88904216
银行机构业务:银行保险处 刘 佳,电话:0431-88905401
保险机构业务:银行保险处 杜晓华,电话:0431-88904157
小贷行业业务:监管二处 付加王,电话:0431-88904741
其他业务咨询:办公室 陈思谕,电话:0431-88904391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