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征收安置补偿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来源: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日期:2018-05-23 14:17
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征收安置补偿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
长净管〔2018〕44号  
机关各有关部门、镇、街道办事处:
为促进区内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对《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拆迁安置补偿管理暂行办法》(长净管〔2012〕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补充意见如下:
一、梯价补偿
(一)对于未经市、区房产、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核登记的住宅房屋(以下简称“未经登记房屋”),原则上依法拆除。确因居民生活需求,经被征收人申请和有关部门核实后,可采用梯价补偿政策进行货币安置。
梯价补偿以独立院落内具有地调登记或卫片认定的未经登记房屋的总面积为依据,登记房屋实际面积超出证件登记面积的部分,计入总面积。独立院落原则上指具有市、区房产、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核登记的院落,特殊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确认。
1.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378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2.面积超出90平方米,90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到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之间的部分,按照336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3.面积超出180平方米,180平方米(不含180平方米)到270平方米(含270平方米)之间的部分,按照294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4.面积超出270平方米,270平方米(不含270平方米)到360平方米(含360平方米)之间的部分,按照252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5.面积超出360平方米(不含36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照703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二)对于选择梯价补偿政策、在第一奖励时段达成协议的,一个独立院落给予6万元宗地奖励,并按360平方米以内的未经登记房屋面积给予各梯价补偿价格20%的奖励;对于选择梯价补偿政策、在第二奖励时段达成协议的,一个独立院落给予3万元宗地奖励,并按360平方米以内的未经登记房屋面积给予各梯价补偿价格10%的奖励;超出奖励时段的,不予奖励。
(三)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5号文件规定的“唯一住房”政策或梯价补偿政策,但在同一独立院落不能同时选择使用。
二、温室、大棚补偿
对于在城市规划区和退耕还林区内的承包土地或村镇认可土地上、在《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前建设的温室、大棚,经村镇核查、公示7日无异议后,按照5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补偿,但在河道、水面、林地、道路等不可耕种土地上建设的温室、大棚除外。
三、其他附属物补偿
地上附属物原则上按照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对于超出该文件规定的规格范围或被征收人提出异议的附属物,可以经评估、审核后补偿。
四、作业房补偿
(一)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作业房,经本人申请、村镇出具证明、公示7日无异议、区征收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上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补偿;超出90平方米的部分,参照浮房标准给予补偿。  
(二)上述作业房原则上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地调登记或卫片认定;2.居住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独立户口,实际长期居住;3.居住人在村屯内无其他房屋,且未获批过房产、土地、规划等手续;4.居住人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
(三)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可一事一议。
本通知由净月高新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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