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净月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根据《长春净月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长净管发〔202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长春净月区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投资公司”)负责管理运营引导基金,通过引导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影视文旅、生命健康、数字产业、金融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领域。
第三条子基金设立要求:
(一)注册区域:子基金原则上应在净月区注册;
(二)基金规模: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
(三)出资比例:
1.子基金向引导基金申请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比例的20%;
2.子基金管理人出资比例不低于2%;
3.我区发起设立的专项子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资比例;
4.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协调省市基金公司合作设立子基金支持我区企业发展的,出资比例按省市要求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出资人数:除引导基金出资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不少于3个;
(五)投资地域:子基金可投实缴金额中投资于在净月注册登记的企业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投资公司对子基金实缴出资比例的2倍。子基金投资净月区的投资金额包括:
1.子基金投资注册地为长春净月区的企业;
2.子基金投资且从外地招商落地长春净月区的企业;
3.子基金投资净月区外的企业注册地迁往净月区,或净月区注册登记企业收购的企业;
4.子基金投资净月区以外的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形式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净月区的;
5.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注册地迁入净月区的。
(六)投资限额:除经子基金合伙人大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外,子基金投资的项目总数原则上不低于10个,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20%;
(七)存续期限:子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
(八)管理费用:子基金向子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用,子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率每年最高不超过实缴金额的2%。所有与投资项目相关的考察、尽调和第三方合规性审查等费用均由子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在出资协议中明确;
(九)收益分配:子基金投资项目退出后,投资回收资金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须及时按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向投资人进行分配。分配采取整体“先出资人后管理人,先回本后分利”方式,投资回收资金先按照子基金各出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各出资人,直至各出资人收回全部实缴出资,剩余的投资收益再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等约定的方式予以分配;
(十)投资决策: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由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决策。基金投资公司可向子基金派出代表,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基金投资公司有权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对不合规项目享有否决权;经基金投资公司行使否决权的项目,子基金不得投资;
(十一)强制退出:子基金管理人投资未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执行的,基金投资公司应责成其限期整改并暂停该基金投资。对整改合格的管理人,可恢复其基金投资;对整改不合格的管理人,基金投资公司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有权启动子基金清算程序,并通报其他基金出资人。引导基金要求退出时,子基金其他出资人须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基金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计算,并不低于投资本金余额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因引导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管理人承担。
第四条通过子基金并购优质项目入驻我区的可根据项目情况一事一议。
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对创新型初创企业进行跟进投资,并遵循下列规定:
1.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投资额的50%,且所占企业股权不得超过20%;
2.企业在净月区注册,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阶段,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
3.投资领域符合净月区产业发展方向,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
4.已制定明确的经营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管理资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相关登记备案;
(二)注册资本:注册实缴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
(三)管理团队:具有产业优势及股权投资管理经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管理业绩;
(四)投资能力:原则上至少主导过1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经营管理的股权投资历史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
(五)募资能力: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资金募集。子基金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核实各出资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申请新设子基金的在提交基金申报方案时,须至少已经募集到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的30%资金,并提供拟出资人的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六)风险控制: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全面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七)经营场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八)遵纪守法: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和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九)其他条件: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新人认定:对新设立的基金管理人,可参考其母公司管理团队核心成员过往业绩进行认定。
第七条子基金申报流程及遴选程序:
(一)公开征集:区基金投资公司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在净月开发区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引导基金申报指南、遴选办法和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子基金方案;
(二)方案初审:基金投资公司对子基金方案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基金管理人资质进行初审;
(三)专家评审:基金投资公司组织投资、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独立评审;
(四)尽职调查:基金投资公司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申请机构、基金管理人及投资团队开展尽职调查,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五)结果公示:基金投资公司在净月开发区网站或新闻媒体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六)协议谈判:基金投资公司与选定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投资者开展参股协议谈判。
第八条基金投资公司应将完成协议谈判的子基金设立方案、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建议等相关资料提交区协调委员会进行决策。
第九条经区协调委员会批准投资后,基金投资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投资者,签订合伙协议或章程,并报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注册成立子基金。
第十条引导基金在子基金管理人完成社会资本募集后出资,基金投资公司要根据管理人申请及时向子基金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子基金资产须委托一家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由区基金投资公司选择并经子基金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托管银行与基金管理人签订资产托管协议,按照托管协议开展资产托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确保子基金按约定方向投资,定期向管理人提交银行托管报告。
第十二条基金投资公司公开招标或遴选的托管备选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净月区有分支机构并与净月区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具备基金托管资质,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托管资格;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具有托管经验;
(四)具有专门服务于基金管理和早中期企业的内设机构;
(五)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和违规违法记录;
(七)符合国家行业监管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对子基金管理人弄虚作假欺骗基金投资公司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资金等行为,基金投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同时有权启动子基金清算程序,并上报区投资协调委员会。
第十四条基金投资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协议、章程中约定,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人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五条基金投资公司可将引导基金应享有的子基金增值收益奖励、让利给子基金管理人和其他出资人,奖励和让利与子基金在净月区内投资完成情况挂钩,最高不超过引导基金应享有增值收益的60%(30%奖励给子基金管理人、30%让利给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并在出资协议中明确。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向基金投资公司提交《子基金季度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子基金年度运行执行情况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接受基金投资公司不定期检查和年终审计;
(二)子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据托管协议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基金投资公司提交子基金季度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三)基金投资公司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投资公司年度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净月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