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上窑屯文旅项目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长春净月高新区 日期:2021-11-30 15:14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上窑屯文旅项目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拟对上窑屯文旅项目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长府办发〔2013〕19 号)、《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征收安置补偿管理暂行办法》(长净管〔2012〕5号)等相关文件,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范围

  玉潭镇友好村所属区域内,东至刘春生采石场边,南至黄志常房后,西至贺家屯耕地边,北至

  、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玉潭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及中介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以最终公示的调查结果为补偿依据。在踏查测绘过程中,若被征收人不配合踏查、不提供相关资料,所产生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三、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四、征收补偿方式

  (一)住宅房屋补偿

  1.有证房屋

  有证房屋是指具有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证件手续且经相关部门查档认定的房屋。根据被征收人的意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此外,对于符合《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长府办发〔2013〕19 号)第八条相关规定的房屋,由被征收人申请,经依法认定和处理后,可视为有证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区域的地理区位,结合拟征收房屋成新程度等因素,由评估单位按照房屋征收公告期限内采取市场比较法确定的货币价格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助制度。 

  对被征收人的补助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 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以下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1600元/平方米)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的补助。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7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200481日以后房屋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

  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元。

  (2)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采取“拆一还一”的方式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9平方米(含49平方米)的,按被征收人回迁区域回迁房建筑面积最小户型回迁,扩大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扩大面积部分按1600元/平方米价格计算;房屋建筑面积超过49平方米、小于64平方米(含64平方米)的,不允许分户安置,扩大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扩大面积部分按1600元/平方米价格计算;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4平方米的,允许分户安置,扩大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扩大面积部分按1600元/平方米价格计算。超出规定扩大面积以外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临时安置期限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由于政府原因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签订征收协议后与补偿款一同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净月高新区西部回迁区域。

  (3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未经登记房屋

  未经登记房屋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长府办发〔2013〕19 号)文件进行认定、处理。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非住宅房屋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确认的三家评估公司按照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选定中间值作为最终征收补偿评估金额,原则上按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1.有证房屋经查档认定后进行评估补偿;

  2.未经登记房屋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长府办发〔2013〕19 号)的规定进行认定、处理

  3.对于申请在征收中报废的设备、物资,若无法搬运、搬运后无法使用或对其使用价值有重大影响的,方可给予报废,由评估公司评定后,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其余只给予搬运费用或给予拆运安装费用;

  4.因非住宅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对于持续经营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于房屋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下列方法计算:

  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3(月);

  ②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有证房屋的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

  a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

  b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

  c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其他地上物按照《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5号)、《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征收安置补偿管理暂行办法》(长净管〔2012〕5号)的相关规定,由评估公司评定。

  对于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房屋装修、装饰(如外墙抹灰,内墙大白,室内水泥地面或方砖地面,白炽灯,火炕,普通木窗和木门等),包含在房地产评估价值内,超出上述标准的装修、装饰,可由资产评估公司单独评估。

  五、房屋征收部门

  玉潭镇人民政府

  六、对于特殊疑难问题,区征收部门报管委会研究决定。

  七、签约期限

  2021年1231日起至2022630日止。

  八、奖励政策 

  (一)奖励时段

  第一奖励时段为2021年1231日至2022531日,第二奖励时段为202261日至2022630日。

  (二)奖励标准

  1. 政策性奖励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在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且在规定奖励时段内签订协议,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可参照有照房屋进行补偿。

  ①在开发区规定的冻结区域内,有区土地、规划部门或镇(街)批准新建、翻建的房屋,批准新建、翻建面积部分,经相关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可参照有照房屋标准补偿安置;

  ②由于区划等原因,已缴纳或部分缴纳相关费用,并有区级土地、规划部门收费票据证明的房屋,根据相关部门查档意见,按照票据记载面积,参照有照房屋标准补偿安置; 

  2对于通过卫片认定或具有2006年地调登记的未经登记房屋,按《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征收安置补偿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长净管〔2018〕44号)文件规定,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且在规定奖励时段内签订协议的,可采用梯价补偿政策进行货币安置。以独立院落内具有地调登记或卫片认定的未经登记房屋的总面积为依据,登记房屋实际面积超出证件登记面积且通过认定的部分,计入总面积。独立院落原则上指具有房产、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核登记及地调登记的院落,特殊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确认。

  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378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面积超出90平方米,90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到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之间的部分,按照336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面积超出180平方米,180平方米(不含180平方米)到270平方米(含270平方米)之间的部分,按照294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面积超出270平方米,270平方米(不含270平方米)到360平方米(含360平方米)之间的部分,按照252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面积超出360平方米(不含36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照703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3宗地内地上物

  对于四至清晰、具有明显间隔,且无争议的居民院落,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且在规定奖励时段内签订协议的,按照宗地面积(以院墙外围测绘面积为准,扣除房屋及正规生产、使用的其他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给予440元/平方米的净地奖励,井、大门等地上物,可单独补偿。若被征收人要求对地上物评估,则按照原政策、原标准进行评估补偿,但不给予净地奖励。 非住宅院落内地上物按实有地上物补偿,不给予净地奖励。

  若院落宗地四至不清晰、没有明显间隔,则根据使用现状,结合历年卫片,由征收各办、所属镇、村或相关单位联合确认,经确认的宗地面积可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其余面积按照其他地类标准执行。

  4踏查测绘前建设的其他房屋

      对于在踏查测绘前建设的其他房屋,在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的前提下,由于评估部门根据房屋结构和质量结合成新进行评估补偿。

  5大地内地上物

  对于具有承包合同、发包合同的可耕种土地(不含集体、国有林地)若现状平坦,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且在规定奖励时段内签订协议的,按照测绘面积给予170元/平方米的净地奖励。若被征收人要求对地上物评估,则进行评估补偿,但不给予净地奖励。在被征收人同一征收区域内,原则上不能同时选择评估补偿和净地奖励,但正规生产的温室、大棚等除外。

  对于未承包、发包的可耕种土地,由于历史原因,由被征收人实际长期经营的土地,经土地所有者确认,并公示3日无异议后,可以参照上述标准补偿给实际经营者。

  对于具有承包合同的大地,若现状用于其他经营,需经征收联席会研究后,可按照恢复净地补偿,但现状为河道、水面、滩涂、道路的,不能给予净地奖励,按照地上物现状评估补偿,建设的温室、大棚不予补偿,可给予40元/平方米的残值补助。

  2.签约奖励

  (1)住宅房屋

  在规定签约期限的第一时段,被征收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每个独立院落给予6万元宗地奖励,有照房屋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并按360平方米以内的具有地调登记或卫片认定的未经登记房屋面积给予各梯价补偿价格20%的奖励;在签约期限的第二时段,被征收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一个独立院落给予3万元宗地奖励,有照房屋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并按360平方米以内的具有地调登记或卫片认定的未经登记房屋面积给予各梯价补偿价格10%的奖励;超出奖励时段的,不予奖励。

  (2)非住宅房屋

  在规定签约期限的第一时段,被征收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每个独立院落奖励3万元,有照房屋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在规定签约期限的第二时段,被征收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每个独立院落奖励2万元,有照房屋每平方米奖励100元。超出奖励时段的,不予奖励。

  (3)大地内地上物

  在规定签约期限的第一时段,被征收人签订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并腾地的,按土地实际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元;在规定签约期限的第二时段,被征收人签订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并腾地的,按土地实际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元。超出奖励时段的,不予奖励。

  八、特殊说明

  本方案奖励政策中的有证房屋认定、梯价补偿、净地奖励、独立宗地等政策,只有在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认可净月开发区征收政策,且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前提下,方可适用。

  九、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

  征收实施部门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协议、遗嘱以及街道、社区、邻里等提供的材料作为开展征收补偿工作的证据材料。

  法律责任

  在征收实施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其提供的信息负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证属实,交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十一、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本方案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三、本方案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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