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从报名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中,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书面意见,落款请注明被征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或提交的书面意见未经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同意的,视为不能协商选定。如不能协商选定的,将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
房地产、资产机构报名名单详见附表。
报名参加本次评估机构的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业绩,估价师执业情况详见现场公示。
联系人:孙久奇 联系方式:18043677557
长春市南关区新湖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