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协商选定新湖镇农民新居项目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的通知



来源:新湖镇人民政府 日期:2021-06-10 14:49
长春市南关区新湖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65日作出了《关于新湖镇农民新居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依据《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2〕6 号)、《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拆迁安置补偿管理暂行办法》(长净管〔2012〕5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事项通知如下:

请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日内,从报名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中,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书面意见,落款请注明被征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逾期未提交书面意见或提交的书面意见未经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人同意的,视为不能协商选定。如不能协商选定的,将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随机确定)。

房地产、资产机构报名名单详见附表。

报名参加本次评估机构的房地产、资产评估机构业绩,估价师执业情况详见现场公示。                          

联系人:孙久奇         联系方式:18043677557

附件:1.农民新居房地产评估机构报名表

    2.农民新居资产评估机构报名表



长春市南关区新湖镇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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