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下管线
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净月高新区)地下管线管理水平,规范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及时更新净月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CIM)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信息,保障地下管线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和现势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城市地下工程管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05年第13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城市地下管网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净月高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铺设于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石油和天然气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管线竣工测量,是指在埋设地管线覆土前以及覆土后,根据管线规划设计的相关要求及规划条件进行的竣工验收测量。
本办法所称净月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CIM)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净月管综系统),是指由净月高新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净月高新区政数局)负责组织搭建,集成城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线普查数据和专业管线数据,服务于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和专业应用工作的综合数据管理系统。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 市政专项规划应综合考虑各类地下管线的发展目标,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并与道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在净月高新区内进行地上地下管线建设的,由建设单位向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区发改部门、区规自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各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提出申请,各单位按照自身职责规范管线建设的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合同,制定竣工测量组织实施方案。
第六条 新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绘。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绘,并形成工程跟踪测量信息记录和竣工测量报告。
非开挖施工的,应当绘制地下管线图,标注地下管线的穿越起点和终点坐标、轨迹、敷设方向以及埋深。
第七条 建设单位保证管线竣工测量工作的落实,竣工测量所需费用纳入地下管线工程总投资。
竣工验收测量须查明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埋深、管线走向、材质、压力等属性信息。
第八条 建设单位需要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的,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单位按照程序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所需费用应自行承担。
第九条 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与城市管理部门应积极协调联动,及时将道路挖掘审批情况告知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条 区维管部门与区政数部门建立专人沟通机制,定期反馈道路维修计划及实施情况,并根据施工进度通知测绘单位跟进,对变化管线及时更新。
第三章 系统动态更新管理
第十一条 净月管综系统应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实时更新,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新建管线数据;
(二)已有管线数据核查(错漏、迁改、报废)入库;
(三)规划审批专业管线竣工测量;
(四)工程项目综合管线探测;
(五)建设单位委托的专项管线测量。
(六)其他应当动态更新的建设用地红线内地下管线数据。
第十二条 区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的地下管线更新数据和相应的测量报告以及下一年的建设计划提交给区政数部门进行更新、备案。
第十三条 已有管线数据的核查由管线权属单位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利用净月管综系统,对已有管线的错漏、迁改、报废等情况进行核查并上报。
经检验后管线数据应在系统中进行更正,保障原有系统中的数据得到复核、修正和更新,数据质量不断提升。
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应使用长春市统一的测绘基准,按照《净月城市信息模型-地下管线普查数据标准》和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进实施竣工测量。
第十五条 规划审批专业管线竣工测量、工程项目综合管线探测、建设单位委托的专项管线测量应按照第十四条相关标准进行,归集处理的数据应纳入信息系统中。
第十六条 在数据入库的控制上,应有效保证数据的规范化,采用一个标准、一套平台、一个入口、专人入库,所有数据均应符合《净月城市信息模型-地下管线普查数据标准》,须经统一数据平台进行处理。
经处理的数据纳入净月管综系统,地下管线更新数据由专职数据管理员负责入库,具体工作由区政数部门委托的相应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数据入库流程应符合规范,入库数据须与库内已有数据进行接边,数据入库前检查由管线质量监理软件完成,检查内容包括管线逻辑性检查、属性一致性检查、概念一致性检查等,无误后提交给数据管理员入库。
第四章 信息数据应用及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管理不同阶段,给予全区行业管理部门、市政专业单位全天候使用净月管综系统权限。
给予相关建设单位、市政规划、设计单位规定时间及范围查询净月管综系统权限。
第十九条 给予相关建设单位、市政规划、设计单位规定时间及范围查询净月管综系统权限,具体权限配置如下:
(一)规划设计阶段:规划、设计、建设单位可利用净月管综系统创建设计管线图层,与已有管线进行校核,确定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二)项目建设阶段: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现场具体情况申请一定时间内查询项目实施范围内涉市政管线情况;
(三)后期管理阶段:全区行业管理部门、市政专业单位可查询本部门主管或本单位权属的地下管线情况,并可申请一定时间内查询其他市政管线情况。
第二十条 各部门需要使用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须符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在权限范围内获取管线信息,保障地下管线数据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具备完善的安全保密措施,系统操作人员(系统管理员及普通用户)在正式操作系统前,须参加网络与信息安全保密人员培训,签署《系统操作人员保密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数据属于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等工作,应当无偿提供。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成果等档案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在测量实施、成果保管、成果利用等过程中,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新建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或无跟踪测量信息和竣工测量报告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并按规定时限完成竣工测量成果的归集和移交工作,政府投资项目未组织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测量的,不予办理竣工决算。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对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管理,对于巡查发现的私自挖掘、不按审批时限挖掘、不按面积挖掘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限期整改,并责令其在复土前上报测量数据。
第二十七条 对拒不服从管理的建设单位,行政执法部门可对其予以通报,并纳入规划、测绘诚信记录,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第二十八条 违规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数据信息,或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在使用过程中,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或泄漏涉密数据,如有违反,对直接责任人员及其主管人员,依法进行相关处理。
第三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归集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数据的,按《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并对后续设计、规划、施工因资料缺失而造成的不良影响,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测绘单位须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提供合格的测绘成果,若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净月高新区内政府投资的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社会投资的地下管线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