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关于民办学校终止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的规定;《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民办学校2020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中关于“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学校,应当按照终止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要求;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恢复线下教育教学活动工作的通知》中关于“重新审核不合格的培训机构,不得恢复线下培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办学许可”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公告: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决定,拟注销3所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4所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名单附后)。同时,还有12所校外培训机构因经营不善,已向我局提交了注销申请,目前正在办理手续。
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拟注销及正在办理注销办学许可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再以原名义开展活动,并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净月高新区教育局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并上缴办学许可证、印章,并自行在纸媒上发布“注销公告”45日后做好本机构的资产清算报告。如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办学许可证和印章自动作废。如继续违法办学的,我局将依法严肃查处。
联系部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
单位地址:长春净月高新区福祉大路1572号
邮政编码:130000
电话:0431-84526011
附件: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拟注销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教育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