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公告
委托单位:净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净月区各镇、街道办事处
一、委托依据、权限
依据《关于吉林省安全监管部门委托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指导意见》吉安监管法规字〔2009〕163号,受委托组织在所负责的辖区内代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3、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督促整改;
4、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符合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予以行政处罚。
二、委托机关与委托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3、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二)受委托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2、受委托组织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3、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4、严格按照规范使用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报委托机关备案;
5、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机关报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统计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
6、受委托组织对实施委托执法行为中发现无权处理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书面报请委托机关执法处理;
7、受委托组织违反上述规定,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组织自己承担。
三、委托适用的区域范围
适用受委托组织的在本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
四、委托时间
自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委托的期限
每两年由委托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到期自动延续;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各执一份,另两份送市安监局和区管委会法制部门备案。
特此公告。
净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