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新医保 惠民利民政策好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  2008年04月18日
  扩大补贴范围,提高住院补偿比例,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让更多的参保居民受益。这项方案调整核心是在不增加个人缴费数额的基础上,扩大政府补贴范围,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待遇水平,充分体现了政府部门对民生工作的高度关注。

  新方案解读•参保范围    

    具有长春市城镇非农业户口并在城镇居住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

  原参保范围中的外来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外来从事个体经营人员等从业人员调整到城镇职工参保范围中,仍按《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规定的缴费标准和医疗待遇等有关规定执行,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

  新方案解读•缴费标准

  成人个人缴费金额仍为200元

  新标准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40元,个人仍缴200元;中小学校学生(包括中专、技校和职业高中)、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为每人每年75元,中小学校学生(包括中专、技校和职业高中)个人仍缴35元,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也由原来的个人缴纳45元下调为个人缴纳35元。

  按照新的政策,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居民,都享有普惠制补贴,即每人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市区及各县(市)补助20元。另外,对一些特殊群体,如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其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在此基础上还增加一定数额的补贴。

  补贴细则

  个人账户余额可替家属缴费

  一、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240元。其中:个人缴费200元;各级财政补助40元。

  二、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75元,其中:个人缴费35元;各级财政补助40元。

  三、低保人员中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25元,省财政补助15元,市、区财政各补助17.5元;低保人员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0元。

  四、持《残疾人证》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40 元,各级财政补助200元。

  五、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 元,各级财政补助140元。

  六、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 元,各级财政补助140元。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用个人账户节余资金为其家庭成员缴费;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职工家属可给予缴费补助,补助的金额由职工单位确定。享受补贴的人群各项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具体标准就高不就低,国家或省调整补贴标准时,随标准进行调整。

  新方案解读•补偿比例

  

  居民住院补偿最低提高5%

  在去年平均补偿比例为41%的基础上,提高十个百分点,平均补偿比例达到50%左右,并继续实行向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机构政策倾斜:社区服务中心康复住院补偿比例为65%左右,区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60%左右,市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50%左右,省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40%左右。

  一般城镇居民在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省市区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比原来提高十个百分点,5000元以上、封顶线以下省市区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比原来提高5个百分点。

  一般居民的报销比例

  费用分段 区级医疗机构 市级医疗机构 省级及省以上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含) 60% 50% 40%

  5000元至4.5万元(含) 65% 55% 45%

  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其中中小学校学生起付线为100元)的报销比例

  起付线以上5000元(含)以下 65%

  5000元至10000元(含) 70%

  10000元至30000元(含) 75%

  30000元至50000元(含) 80%

  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中小学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50000元至60000元(含) 80%

  新方案解读•大病门诊

  大病患者不住院也有补偿

  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在省及省以上、市级、区级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补偿比例在最高支付限额内分别为45%、50%、55%。相关负责人解释,相比以往政策,新方案让大病患者节省了大量的住院费用。并意味着,诸如恶性肿瘤放化疗等大病患者不住院也可以获得补偿。

  新方案解读•用药范围

  暂按现有规定执行

  参保居民在住院和门诊大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以及中小学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暂按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儿童用药按国家新增《药品目录》执行),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按国家标准执行。

  新方案解读•优惠政策

  连续缴费两年 住院补偿提高1%

  为促进居民参保,新政策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在本方案实施后未及时参保及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应补缴本方案实施后中断期间的年限费用,最高补缴年限为3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属于享受补贴的人群,在补缴费用时,应享受的补贴由个人承担。居民参保后,所缴费用不予退还。

  新方案规定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18周岁以上居民(不含在校学生),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满2年,住院补偿比例每段增加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80%。

  新方案解读•如何参保

  城镇居民参保

  以家庭为单位

  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参保登记。登记后,持缴费通知单到就近的商业银行填写委托缴费协议书并缴纳医保费。在缴费一个月后,持缴费存折到所在社区领取医疗保险卡。低保人员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办理参保手续。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以学校或幼儿园为单位整体参保。市级以上(含市级)生活困难未就业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特别提醒

  净月区定点医院:月潭医院

  政策咨询电话供您选择: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85641883、85641912;净月区:84528619

  附:

  《长春市本级统筹低保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优惠办法(试行)》解读

  为解决低保贫困人员就医的实际问题,这是长春市首个专门针对低保人员的优惠办法。低保人员住院医疗费补偿可达65%~70%,每个低保成人医保卡每年还划入50元,用于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或在定点药店购药。该《办法》于2008年2月1日实施。

  优惠范围

  持有《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和《长春市城市低保优惠证》已经参加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成人(低保户中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享受《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相关政策)。

  优惠措施

  1.建立门诊统筹基金 为参保的低保成人医保卡内每人每年划入50元,建立低保成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低保成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2.提高住院医疗待遇水平 低保成人住院实行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在全市城区中各选择一家非营利性定点区级综合医疗机构(原则为区综合医院),确定为长春市低保成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各城区低保成人持《长春市社会保障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历》及《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证》,到本区的定点医院就医。

  住院起付线根据《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标准,继续按照《长春市困难居民住院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的标准享受医保救助金补贴,补贴后低保成人起付线省、市、区级医疗机构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低保成人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补偿标准为: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65%;5001元以上4.5万元以下(含4.5万元)的部分,补偿比例为70%。

  因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住院统筹基金给予一定比例补偿,在最高支付限额内补偿比例为60%。转诊到市级以上(含市级)及外地医疗机构的住院补偿标准仍按照《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费用结算

  长春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与各定点医院实行住院费用全额包干。按所在区低保成人参保人数按月划出包干费用。定点医院住院包干费用年节余不得高于5%,节余部分次年继续使用,不得挪做它用;包干期为一年,包干额度每年确定一次。

  低保成人住院费用与定点医院实行据实结算的办法。低保成人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账。个人自付的部分,由个人自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院垫付,次月由市医保管理机构统一结算。

  净月低保成人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低保成人定点医疗机构为月潭医院

  编注:

  ※关于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应提供相关资料的通知

  一、重度残疾人标准:

  (一)视力残疾的一级和二级(盲)

  (二)肢体残疾的一级和二级

  (三)智力残疾的一级和二级

  (四)精神残疾的一级和二级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凭《残疾人证》直接办理,社区留存复印件。其他类别各等级的不在此范围内。

  二、长春市人民政府[2007]24 号文件中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取代了“贫困残疾人”,原贫困残疾人符合低保条件的由区民政按低保办理,已就业的由用工单位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其他不够重度残疾人条件的,可参加普通居民住院医疗保险。

  三、对已办理的贫困残疾人待缴费用期满后,重新核定补助身份,对不具有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条件的, 将按照城镇居民进行变更调整,时间从2008 年5月1 日起执行。

  ※4月1日起,长春市取消了居民医保住院首诊制规定,参保居民可以直接到省、市和区任意一家医保定点医院就诊住院,不再需要履行转院审批手续。   

  ※自4月1日起办理医疗保险卡的费用由35元降低到3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