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共场所许可须知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卫生防疫站  2008年03月03日
  一、公共场所类别: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发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5、商场(店)、书店;

  6、候诊室、侯(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二、审批标准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需提供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联营协议);

  3、申报项目有关的图纸,包括总平面布置图,各功能分区平面图,通风、取暖、供水的管线图

  4、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健康证);

  6、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凡提供的图文资料均需用A4白纸打印,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盖章。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办证步骤:

  1、由申请单位提出办证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材料齐全审查合格后,一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3、2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4、经材料审核、现场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即日发放卫生许可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现场审查或现场卫生监测不合格者,应在要求时限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复审申请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在整改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五、卫生许可管理须知:

  1、换证或复核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卫生许可证持证相对人在原证到期前二个月备齐以下资料到原发证机关复核。

  (1)填写的《卫生许可证年检审核表》;

  (2)从业人员有效的体检和培训证明;

  (3)原卫生许可证;

  (4)法人或法人代表资格证明;

  (5)有效的相关监(检)测检验证明;

  (6)卫生监督机构认为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2、变更

  持证相对人需改变所持有的卫生行政许可证中有关项目时,需提出相应的申请,卫生监督机构经核实,不属于变更的项目需重新申请发证。属于变更的项目,应当提供变更所需材料,经审查做出卫生行政许可证变更的决定。

  3、补证:

  遗失卫生行政许可证的,应当及时登报声明,然后向原发证的单位具函说明,申请补发。

  4、注销: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可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1)逾期未申请办理复验换证的;

  (2)复验换证时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且逾期未按卫生监督机构要求改进或改进后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3)自行歇业或停止营业六个月以上的;

  (4)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5)因其它原因需终止卫生行政许可的项目的。

  5、处罚:

  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擅自扩大营业项目的、逾期三个月未申请复核卫生许可证的,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罚款200-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