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所需报送的文件和证明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商务局  2008年03月04日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6、《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要写明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资金来源等;

  2、分支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投资额、资金来源、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管理机构、财务管理等;

  3、涉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公室对分支机构选址的批准文件(原件);

  4、企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5、公司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请书(原件);

  6、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简历及签字;

  7、公司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8、有效营业执照;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审原件,存复印件);

  10、公司合同、章程(审核后退回企业);

  11、房屋使用证明。

  三、办理程序

  窗口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