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所需报送的文件和证明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商务局 2008年03月04日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6、《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二、申报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要写明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资金来源等;
2、分支机构章程,内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投资额、资金来源、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管理机构、财务管理等;
3、涉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公室对分支机构选址的批准文件(原件);
4、企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5、公司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请书(原件);
6、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简历及签字;
7、公司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
8、有效营业执照;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审原件,存复印件);
10、公司合同、章程(审核后退回企业);
11、房屋使用证明。
三、办理程序
窗口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