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变更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商务局  2008年03月04日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6、《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基本材料

  (1)批准证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董事会名单

  (5)合同、章程

  3、原投资者与新投资者签订的关于变更投资者的协议

  4、存续投资者的书面认可材料

  5、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

  6、新投资者的基本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外国投资者需提供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材料(港澳只需公证材料)]

  (2)资信证明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明

  (4)外国投资者需提供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7、投资各方关于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

  8、新董事会名单及成员身份证明(附本人签字)

  9、新合同、章程

  注:除标注复印件外,均需提供原件

  三、办理程序

  窗口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