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变更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商务局 2008年03月04日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6、《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基本材料
(1)批准证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董事会名单
(5)合同、章程
3、原投资者与新投资者签订的关于变更投资者的协议
4、存续投资者的书面认可材料
5、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
6、新投资者的基本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外国投资者需提供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材料(港澳只需公证材料)]
(2)资信证明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身份证明
(4)外国投资者需提供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7、投资各方关于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
8、新董事会名单及成员身份证明(附本人签字)
9、新合同、章程
注:除标注复印件外,均需提供原件
三、办理程序
窗口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