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商务局  2008年03月04日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6、《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二、申报材料

  1、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2、投资者对合同、章程修改的协议或决定(原件)

  3、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原件,需按章程规定签字方为有效)

  4、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5、企业修改后合同、章程(原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1、上述报批的资料,须一式二份报送到商务部门,其中至少要有一份正本

  2、除标明为复印件的外,均需提供原件

  3、所有报批的材料,申报单位须复印自留,用以存档备查。

  4、报送材料中的外文文件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办理程序

  窗口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