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变更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商务局 2008年03月04日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6、《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二、申报材料
1、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2、投资者对合同、章程修改的协议或决定(原件)
3、董事会通过的决议(原件,需按章程规定签字方为有效)
4、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5、企业修改后合同、章程(原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1、上述报批的资料,须一式二份报送到商务部门,其中至少要有一份正本
2、除标明为复印件的外,均需提供原件
3、所有报批的材料,申报单位须复印自留,用以存档备查。
4、报送材料中的外文文件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办理程序
窗口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