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合资、合作)立项和合同章程审批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商务局  2008年03月04日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6、《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8、《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二、申报材料

  (一)项目登记审批(立项)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申请(原件,投资者签字)

  2、合营双方签订的协议或意向书(原件,投资者签字)

  3、中、外双方合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外方资信证明(原件)及商业登记证明(复印件)

  该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这里明确以下几点:1、离岸岛注册的外国投资公司应提交中国驻其宗属国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主体资格认证。2、港、澳、台的企业法人应提交中国司法部认可的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认证。3、自然人投资的,可委托其代理人在中国境内、外对其护照等办理相关公证,若其本人直接到审批和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时,持本人护照原件并当场复印签字后留档以用作资格认证。审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后存复印件,原件留工商部门存档。

  5、外方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证明(原件)

  6、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原件)

  7、外商投资企业场址登记表(原件)

  注意事项:

  1、合营中方单位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

  2、合营外方是个人的要附个人财产资信证明

  3、外方资信证明应是境外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

  4、特殊行业项目要求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5、外方如不是企业法定代表,应出具该企业的委托书或授权书

  6、对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或国家产业政策中规定限制建设的外商投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7、对需要从国外进口设备的外商投资项目,需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及进口物资清单

  8、上述报批的资料,须一式二份报送到商务部门,其中至少要有一份正本

  9、除标明为复印件的外,均需提供原件

  10、所有报批的材料,申报单位须复印自留,用以存档备查。

  11、报送材料中的外文文件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二)合同、章程审批

  1、合同、章程申请报告(原件,投资者签字)

  2、合同、章程(原件,投资者签字)

  3、合同的有关附件(设备采购验收协议、技术转让协议、产品销售协议等)

  4、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证明及其身份证明(原件,投资者签字)

  5、合营各方投资明细表(原件,投资者签字)

  6、合营公司进口物资清单(原件,投资者签字)

  7、房屋使用证明(复印件)

  8、合营各方签约代表的授权证明(原件,投资者签字)

  9、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备案表(一式五份)

  注意事项

  1、合同及其附件、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需合营各方签字

  2、合营中方董事会成员委派书中要有对职务的说明

  3、投资明细表内容要明确、具体并与实际出资内容相符

  4、上述报批的资料,须一式二份报送到商务部门,其中至少要有一份正本

  5、除标明为复印件的外,均需提供原件

  6、所有报批的材料,申报单位须复印自留,用以存档备查。

  7、报送材料中的外文文件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办理程序

  窗口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