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二、申报材料
1、建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
(说明:该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这里明确以下几点:1、离岸岛注册的外国投资公司应提交中国驻其宗属国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主体资格认证。2、港、澳、台的企业法人应提交中国司法部认可的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认证。3、自然人投资的,可委托其代理人在中国境内、外对其护照等办理相关公证,若其本人直接到审批和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时,持本人护照原件并当场复印签字后留档以用作资格认证。审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后存复印件,原件留工商部门存档。)
5、外商投资者资信证明
6、外商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外商投资者关于设立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派书(设董事会的,需提供关于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
8、董事会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外资企业投资明细表
10、外资企业进口设备清单(根据项目情况)
11、工商局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
12、市涉外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公室对外资企业选址的批准文件
13、外商投资企业场地、厂房证明文件
14、审批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外资项目须提供除上述必备材料以外的项目材料: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境外投资者申办外资企业须提供投资各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
2、外方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的项目,须提供人民币的合法来源的证明材料(作为外商出资的人民币必须是该外商从其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如:(1)所投资的人民币利润对应年度的该外商投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2)该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分配利润的决议(复印件);(3)该外商投资企业纳(免、减)税证明(复印件)。
3、凡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署法律文件的须提供授权书
4、对国家有专项审批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须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文件、材料。
注:1、上述报批的资料,须一式二份报送到商务部门,其中至少要有一份正本
2、除标明为复印件的外,均需提供原件
3、所有报批的材料,申报单位须复印自留,用以存档备查。
4、报送材料中的外文文件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办理程序
窗口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