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占用林地林木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林业局  2008年03月03日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2号令)

  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5.《吉林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资[2005]202号)

  二、申报材料

  (一)委托设计单位

   1.用地申请文件及占地位置详图;

   2.立项批复文件(投资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要求报省、市的立项批复)。

  (二)征(占)用林地的申报

   1.用地申请文件(要与林业设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2.立项批复文件;

   3.环境评估批复文件;

   4.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5.被征(占)用的林地、林木的权属证明材料;

   6.法人证明;

   7.省林业厅委托的林业设计部门做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8.林地、林木补偿协议(用地方与被占地方签署);

   9.补偿费用发票或收据。

  (三)核发采伐林木的许可证

   1.采伐林木申请;

   2.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将林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

   3.具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使用《吉林省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调查设计系统》做出的伐区调查设计资料及报盘;

  注:第一次和第二次申报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原件一式三份

  第三次申请采伐需提交的材料要求:原件一式二份

  三、办理程序

  窗口办理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