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标准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03月04日
(1)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等级收费最低额为50元。
(2)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3)企业变更登记收费100元,增加注册资金按第1款规定收取。
(4)企业年度检验费50元。
(5)工本费10元。
企业登记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