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03月04日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复印件;
(4)企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当的文件。
注:企业/公司经批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