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03月04日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4)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