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期限变更登记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03月04日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位著名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