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03月04日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