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规划局  2008年03月03日
  一、设置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建设工程能够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依据《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位验线,并办理《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定位验线手续。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放线: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当日将申报材料转设计科。设计科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5、经设计科审核报审材料无误后,出具《建设项目放线委托通知书》,由窗口发放。

  6、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放线委托通知书》委托放线测绘单位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进行定位放线并出具定位放线工作单。

  验线:

  7、项目单位由窗口提交放线工作单,转设计科,设计科组织两人以上(含两人)工作人员到现场完成验线工作,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设计科完成核发《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经窗口发放,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设计科填写“退件通知”转窗口发件。

  8、当基础砌筑过半时,建设单位须经窗口申请复验,提交复验工作单,由设计科组织两人以上(含两人)到施工现场进行复验,审核符合规划要求后,在《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中加盖复验合格章经窗口发放给项目单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报件,由设计科填写“退件通知”转窗口发件。

  复验线:

  9、如在办理《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过程中,发现该建设工程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10、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11、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建设工程,由设计科负责及时填写“建设工程定位验线整改通知书”转回窗口,退回申请人整改后重新申请定位验线。

  注意:

  12、建设单位在选取建筑外饰材料时,应先将建筑外饰材料样品报规划局审查,经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建筑外饰施工。

  13、施工时因实际建设情况确需进行规划设计变更的,应征得我局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

  14、规划局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建筑单体的立面形式、建筑色彩进行不定期跟踪管理。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申请人须提交放线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一)放线:

  1、《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申请表(公章);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总平面位置图;

  4、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建筑部分含基础平面)。

  5、关于办理《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二)验线:

  1、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总平面位置图;

  2、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建筑部分含基础平面);

  3、项目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4、《建设工程放线报告单》及其电子材料。

  (三)复验线:

  1、《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

  2、项目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3、《建设工程复验线工作单》及其电子材料。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放线:六个工作日

  验线:七个工作日

  复验线:七个工作日

  (项目放验线工作需上报上级机关审批,需告知利害关系人或者举行听证会的建设项目,所需时间以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