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规划局  2008年03月03日
  一、设置依据及适用范围

  依据《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作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法律凭证。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前应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窗口报件申请验收。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材料初审: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当日将申报材料转设计科。

  5、设计科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设计科发放“建设项目竣工测绘通知书”经窗口转项目单位委托测绘部门进行竣工测绘。

  竣工验收:

  7、竣工测绘完成后经窗口报设计科审核,设计科组织两人以上(含两人)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对于验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按有关法规处理,经窗口将有关文件、处罚决定回复建设单位。

  8、如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过程中,发现该建设工程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9、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程序按《长春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申请人须提交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材料初审:

  1、竣工验收申请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经批准的建设工程修建位置批准书复印件;

  5、经批准的建设工程平面位置图复印件;

  6、《建设工程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7、施工执照〈或开工许可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8、《绿化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9、项目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竣工验收:

  10、竣工测绘材料一份及其电子材料;

  11、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建筑部分含基础平面)。

  其他项目材料:

  12、道路管网综合一份及按要求设计的各类道路管线施工图纸。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时限

  竣工测绘:四个工作日

  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

  (项目验收审批需上报开发区规划例会、市政府审批,需告知利害关系人或者举行听证会的建设项目,所需时间以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