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办理2011年度验照的公告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净月工商局  2012年01月13日
全市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的规定,2011年度全市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验照时间:2012年1月1日至5月31日;

   2、验照地点:到辖区工商所领取《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3、验照范围:凡是在2011年12月31日前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4、申请验照须提交下列材料:

    (1)《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经营范围中有属于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件。

   对逾期不办理年度验照手续的个体工商户,我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201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