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建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和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申请认定程序的通知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经济发展局  2010年03月20日
  区各相关部门、项目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城市商业综合体项目建设,市政府制定并出台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区域性专业批发市场和城市商业综合体建设的若干意见》(长府办发[2009]33号)。为做好我区相关项目认定及申报工作,现将有关项目申请认定程序及报送要件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程序

  1、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长府办发[2009]33号文件所确定的项目标准,向所在区(开发区)发改局提出认定申请。

  2、项目所在区(开发区)发改局根据项目确认标准和本区项目规划布局对提出认定的项目进行初审,并经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3、市发展改革委对各区(开发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并定期向市政府报送认定项目申请材料。

  4、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申报项目进行认定,并以市政府会议纪要形式予以确定。

  5、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下达项目确认函,所确认的项目需按核准制程序办理项目各项前期手续,市直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根据长府办发[2009]33号文件精神,给予政策支持。

  

  二、申报所需要件

  (一)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商项目所需要件

  1、项目所在区(开发区)发改局认定申请文件;

  2、项目投资意向协议(或合同协议);

  3、项目简介。内容应包括:(1)项目名称;(2)建设单位名称;(3)项目建设地点选址方案;(4)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5)建设年限;(6)项目投资及来源;(7)市场预测;(8)效益分析;(9)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

  4、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

  5、投资商企业简介;

  6、投资商企业营业执照。

  (二)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项目所需要件

  1、项目所在区(开发区)发改局认定申请文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预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

  3、规划选址意见及规划条件图;

  4、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5、项目简介(内容要求同上);

  6、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

  7、投资商企业简介;

  8、投资商企业营业执照。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