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净月地税局  2010年02月0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凡负有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扣除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须在年度终了之后的次年1月1日—3月31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须在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须在年度终了后的次年1月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须在取得所得的次月七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所得,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必须事先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获得核准后,可以延期申报,但必须按照《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税款缴纳事项。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申报、电子申报(数据电文)方式或者委托具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