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2009年度验照须知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净月工商分局 2010年01月11日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到核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工商所验照”的规定,我分局决定从2010年1月起对在我分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年度验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验照时间:2010年1月1日至5月31日。
二、验照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办验照。受托人代办申请验照时,需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在停业期间,应当参加验照,在验照期间要求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先验照后停业。在验照期间,要求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先验照后变更。
三、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有效的前、后置行政许可证及复印件;
4、依据《吉林省防洪基础设基建设资金征收使用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每户每年征收防洪基金50元;
凡是提交复印材料的,必须加盖公章或由经营者签字,同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以及提交时间。
四、验照地点:原登记的属地工商所。
五、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理验照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净月工商所地址:净月街道办事处一楼。电话:84526889
新立城工商所地址:永兴街道办事处一楼。电话:84563886
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分局
2010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