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黄龙增强材料有限公司的调查处理报告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环境监察大队  2006年06月15日
  
  吉林省黄龙增强材料有限公司法人黄志强,2002年6月由铁北区搬到新湖镇街道88号,现有职工12人。2002年9月13日通过环保审批。主要从事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的加工,产品2005年12月通过9001产品质量认证。
  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主要以二乙二醇、双环戊二烯、苯乙烯、邻苯二甲酸酐、顺丁烯二酸酐、反丁烯二酸酐为原料,按一定比例将其混合,通过锅炉加热导热油将反应釜温度控制在200摄氏度条件下反应,制成不饱和聚酯树脂。原料中苯乙烯、二乙二醇属易燃液体,而双环戊二烯、苯乙烯均为有毒化学品。液体原料苯乙烯、二乙二醇、双环戊二烯被储存在混凝土密闭的半地下的三个大罐中。生产产生的废弃液体,直接从反应釜通过管道导入到由混凝土密闭的地面大罐中,而其他单位将其回收作为生产原料使用;生产时使用的冷凝水经冷却后回流循环使用,不存在生产用水外排现象;该单位有一个职工食堂和一个淋浴间,生活污水排入渗井。
  另外,该单位在生产时,采用的锅炉不符合环保要求,无除尘设施,属烟尘排放超标单位;并且该单位在厂区露天使用喷枪对“油桶”进行喷漆,也不符合环保要求。
  鉴于以上情况,我局已向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长春市环保局汇报,并根据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责令其对锅炉烟尘污染和喷漆产生的空气污染进行限期整治。并由管委会对其下达了向其搬迁决定,目前已完成了搬迁选址和搬迁前评估工作,我局将尽快使其搬离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保障水源地饮水安全。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