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勇峰塑化有限公司勇峰生态园听证会实施程序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环境监察大队  2006年06月17日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案由、宣布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主持人回避申请
  曲(宣布):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就“长春勇峰塑化有限公司在新立城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新建农家乐旅游项目从事养殖和旅游一事”举行此次听证会。
  此次听证会主持人由净月开发区政策法规处曲官东副处长担任;记录员由政策法规处孙海为同志担任;案件调查员净月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包清华、环境监察员李业东;当事人为长春勇峰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李勇、委托人代理人郭立新;以及相关单位同志、环保专家等。
  参加听证会人员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当事人是否需要主持人回避? (待回答不需要后继续)
  现在由记录员孙海为同志宣布听证会会场纪律。
  二、记录员孙海为同志宣布听证会纪律
  根据《吉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公布行政处罚听证会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五)对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六)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按放弃听证权处理。
  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由净月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包清华同志进行多媒体材料汇报。
  四、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就有关争议的事实、依据、行政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六、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七、听证记录员将听证笔录交由主持人、记录人、案件检查人和当事人签字
  八、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