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告知吉林省新立城水库管理局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政策的通知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环境监察大队  2006年06月20日
    吉林省新立城水库管理局:
  为保护饮用水水源,确保城市供水安全,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吉林省、长春市各级政府的要求,现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相关管理信息告知你局:
  一、根据2002年10月2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立城水库和石头口门水库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的通知》(吉政函[2002]97号)文件的规定,
  
  
  
  经调查,你单位在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新湖镇长东公路25公里处路西建设的吉林省林业厅副食基地,地处吉林省新立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关于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地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种植、放养畜禽、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的相关规定。
  同时,在2006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中国家七部委、吉林省政府、长春市政府都将水源地保护工作列为重点整治范围,明确指出禁止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地无关的建设项目,并明确规定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暂行规定》和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因此,请贵厅立即停止新湖镇长东公路25公里处路西的吉林省林业厅副食基地建设工作,并将其恢复原状。
  附件1、《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暂行规定》;
  附件2、《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
  附件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家七部委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迅速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长府办发〔2006〕29号)。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