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环境监察大队  2006年01月31日
  
    1.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2.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如下:
    类别    昼间    夜间
    一类    55分贝  45分贝
    二类    60分贝  50分贝
    三类    65分贝  55分贝
    四类    70分贝  55分贝
    3.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一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二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三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四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4.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5.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