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环境监察大队  2006年07月21日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
  2.1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2.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3.1指挥机构
  3.2行动机构
  3.3各部门职责
  4应急响应
  4.1事件报告
  4.2应急处理
  4.3后期处理
  4.4信息发布
  4.5应急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宣传和贯彻
  5.2奖励与责任追究
  6附则
  6.1名词术语定义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6.3预案的解释
  6.4预案实施时间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处理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提高全区应急反应能力,确保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原因造成的局部或区域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核、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件等。
  2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
  2.1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
  (1)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大气污染事件、噪声与振动污染事件、固体废弃物污染事件等)
  (2)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包括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森林环境污染、森林火灾及森林病虫害等)
  (3)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2.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
  2.2.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
    2.2.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2.2.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2.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3.1指挥机构
  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和组织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处理处置工作。
  指 挥 长:管委会主任管树森
  副指挥长:管委会副主任王金城、刘英华、鞠峻、王金玉、杨文俊、路振霞、高振友
  指挥部成员:环保局局长、管委会办公室主任、信访办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农林水发展局局长、社会发展局局长、国土资源分局局长、公安分局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消防大队大队长、财政局局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大队)局长、监察审计局局长、新闻信息中心主任。
  指挥部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上级机构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上报环境污染应急信息;完成其他应急救援及调查任务。
  3.2行动机构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启动应急预案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进入工作状态。指挥部下设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救护组、应急调查处理组、应急监测组和后勤保障组。
  3.2.1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鞠峻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管委会办公室、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工作;完成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2救护组:路振霞任组长,由社会发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各医疗单位组成。负责制定营救及救治方案;指挥现场营救、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3.2.3应急调查处理组:鞠峻任组长、高振友任副组长。由环保局会同农林水发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应急调查处理组,负责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调查清楚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清楚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清楚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可控性;提供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立案调查事件责任;做好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3.2.4应急监测组:鞠峻任组长、路振霞任副组长。由环保局、社会发展局、国土资源分局组成,环境监测站会同其他行业监测部门,负责污染物的现场快速定性或定量分析,为应急处理提供依据;对环境污染物的性质、危害程度做出准确的认定;对鉴定不了的污染事故,及时联系市相关监测部门鉴定;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等;做好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给的其它任务。一般情况下,水污染在4小时内,气污染在2小时内定性检测出污染物的种类及其可能的危害;24小时内定量检测出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并发出监测报告。
  3.2.5后勤保障组:王金城任组长。由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新闻信息中心、交通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组成,负责应急处理人员、设备的运输,确保道路畅通无阻,应急处理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保障污染事故处理的资金支持,同时加强宣传工作,加强舆论指导。
  3.3各部门职责
  3.3.1管委会办公室: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开发区的部署启动本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辖区内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开发区各相关部门对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3.3.2环境保护局:协调组织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污染消除,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现场采样、分析、现场环境污染评估、方案制订等工作。
  3.3.3财政局:执行国家《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保障环境污染应急事件处理期间的经费。
  3.3.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助有关部门对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3.5公安分局: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污染事件的调查和事发地的监控工作,负责污染事件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稳定工作,负责交通管治工作,对事件的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
  3.3.6消防大队:负责制定相关责权范围内的营救方案,组织现场营救。
  3.3.7交警大队:负责应急处理过程中的交通管理,保障道路畅通无阻。
  3.3.8社会发展局:负责对污染事件造成的危重病人的抢救及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防护;同时对水源污染进行采样分析,提供相关依据。
  3.3.9农林水发展局:协助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和河流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农作物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森林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3.10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对土地污染事件做出调查和污染程度进行评估,向指挥部提供相关土地资料。
  3.3.11监察审计局: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3.3.12新闻信息中心:本着及时主动、正确引导、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对污染事故处理的新闻报导工作。
   3.3.1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环境污染期间人员的撤离、隔离和警戒等其他综合性的工作。
  4应急响应
  4.1事件报告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开发区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在检查中发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必须立即上报指挥部。
  对群众举报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的,接报后,都立即报指挥部,由环保部门确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等级,并由指挥部报市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长春市人民政府和长春市环境保护局报告。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市环保局和吉林省环境保护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还应当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件的续报,可视情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核与辐射事件的信息报告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报告单位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当发现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时,报告单位应立即将纠正情况如实上报。
  4.2应急处理
  4.2.1启动预案
  指挥部接到有关污染事件的报告后,按照有关程序立即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汇报,并向管委会汇报,由管委会主任宣布启动本预案,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向长春市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4.2.2信息报告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按照有关程序,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对有关部门或单位、个人进行通报。实施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信息发布口径。
  4.2.3先期处理
  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与长春市各相关部门配合,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组织人员对受危害人员的救治。
  4.2.4实施应急措施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指挥部进入全面应急工作状态,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处理、应急监察、应急监测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的开展,否则依法追究责任。应急检查处理组和应急监测组到达现场附近后,应根据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个人防护,进入现场实施应急。要尽快弄清污染事件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经综合情况后及时向指挥部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经批准后迅速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应急与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指挥部。
  4.2.5应急结束
  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理和控制的情况,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4.3后期处理
  4.3.1善后处置
  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宣传报道等工作。有关部门对污染事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收集、清理。
  4.3.2环境污染事件灾害调查评估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环境污染事件灾害调查队伍。调查人员由相关技术专家及管理人员组成。灾害发生后,调查队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灾害过程等有关环境保护资料等;听取相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灾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灾害结束后立即写出调查报告,经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各相关部门。
  4.4信息发布
  各成员单位将每天工作情况于当日下午4时前报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由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经指挥部研究后,由新闻发言人对外界公布,其他个人不得发布相关信息。对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评估部门的意见。对影响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结果,根据需要及时发布。
  4.5应急保障
  4.5.1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环境污染应急队伍建设,指挥部下属各部门作为应急指挥部各组成单位,应确保事件发生时应急队伍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4.5.2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警大队应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4.5.3通信与信息传递保障
  加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监察、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4.5.4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预警机制和信息上报制度,组建环保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加强对环境污染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的培训,抓好环境污染应急事件处理队伍建设。
  4.5.5经费保障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经费,区财政局应按国家《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4.5.6宣传教育保障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及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灾害知识的宣传,对公众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群众的防范能力。
  4.5.7社会保险保障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5监督管理
  5.1预案宣传和贯彻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的宣传工作,要召开专门会议贯彻执行,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
  5.2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6附则
  6.1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因事件发生泄漏时的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6.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牵头制订,报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区环保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6.3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