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办法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环境监察大队 2006年08月15日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办法
长净环字[2006]31号
一、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做好污染源治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区环境保护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 、编制依据
1、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三、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四、资金申请条件
1、按国家规定已缴纳排污费的单位;
2、治理项目必须通过具有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格单位制定治理方案,经论证会审,切实可行;
3、申请单位应具有环保治理工程项目总投资的60%以上的自筹资金;
4、申请治理资金的单位必须是合法经营,没有受过环保处罚等不良记录。
五、治理资金的申报及审核
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资金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使用:
(一)申报程序:
1、凡属治理资金使用范围的污染源治理项目,并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在公布下一年申请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净月开发区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初步治理方案、预算及专家对方案的评审意见等资料,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至净月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逾期未报的列入下一批备选。
2、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及申请表,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后附批文意见)、治理方案设计、预算书及专家评审意见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专家论证、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预算书内容:项目总投资金额、工程每一项材料的投资明细金额。预算报价须按现行市场价格。
(二)审查:
净月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治理方案进行审查汇总,并具体了解申请单位治理设施、排污现状、经济效益、排污收费等情况,分析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净月开发区环保局审批。
(三)审批:
环保局经局务会讨论决定并由主管领导签批后,通知申请治理单位,治理项目单位接到补助资金通知后携相关资料到环保局办公室办理财务手续。
六、监督管理
(一)资金使用管理
1、根据国家规定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环保局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方式及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预拨治理资金补助额的70%款项,待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同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2、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治理资金专款专用。
3、使用专项补助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位定期向环保局上报工程进度,治理资金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到位。
4、项目治理单位对申请取得的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违规操作并违反财务制度规定挪做它用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责任。
5、项目治理单位必须按要求投入相应比例自有资金,以保证工程的质量,不可单方面只使用环保专项治理资金,造成工程不能按计划和预算完成,从而达不到环保验收要求。
6、净月开发区环保局办公室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并定期进行财务检查。
7、环境保护局于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上报市级财政部门。
(二)项目管理
1、污染治理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并在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
2、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的工程进度、完工验收及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3对不符合环保要求,达不到技术参数和工程质量的治理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并限期改正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环保部门将停止其使用治理资金。
4、治理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治理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供相关资料。
5、对验收不合格的治理单位,应下达限期治理通知,逾期仍达不到要求,将停拔余款及收回原拨款。
6、施工期间,净月开发区监察大队进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治理单位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应及时书面说明申请延期,经环境监察大队审核报环保局批准同意,方可延期。
七、罚则
(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逾期不改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净月开发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治理项目单位须在预计时间内完成治理,三个月后仍未动工的或无故改变工程性质及进度,环保局将停止拨款并收回原拨款。
(四)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已使用环保治理资金但工程达不到环保要求并且验收不合格的,将收回其全部环保治理补助资金,对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将按照国家有关条例规定加倍处罚。
(六)治理单位为申请环保治理资金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治理资金双倍罚款。
(七)对审核不当、违反治理资金使用范围等相关规定,造成治理资金流失,从而没有起到治理作用,将追究环保人员的责任。
(八)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到位或对治理单位违法行为不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
八、附则
(一)环保局每年8月份通过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网(www.jingyue.gov.cn)向全区发布下年度环境保护治理资金申请通知。
(二)本办法由净月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资金的申请使用管理办法
长净环字[2006]31号
一、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做好污染源治理,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我区环境保护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 、编制依据
1、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三、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下列污染防治项目的拨款补助: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其他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四、资金申请条件
1、按国家规定已缴纳排污费的单位;
2、治理项目必须通过具有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格单位制定治理方案,经论证会审,切实可行;
3、申请单位应具有环保治理工程项目总投资的60%以上的自筹资金;
4、申请治理资金的单位必须是合法经营,没有受过环保处罚等不良记录。
五、治理资金的申报及审核
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资金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申报、使用:
(一)申报程序:
1、凡属治理资金使用范围的污染源治理项目,并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在公布下一年申请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净月开发区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初步治理方案、预算及专家对方案的评审意见等资料,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至净月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逾期未报的列入下一批备选。
2、申请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
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及申请表,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后附批文意见)、治理方案设计、预算书及专家评审意见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及使用方向、专家论证、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预算书内容:项目总投资金额、工程每一项材料的投资明细金额。预算报价须按现行市场价格。
(二)审查:
净月环境监察大队负责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治理方案进行审查汇总,并具体了解申请单位治理设施、排污现状、经济效益、排污收费等情况,分析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净月开发区环保局审批。
(三)审批:
环保局经局务会讨论决定并由主管领导签批后,通知申请治理单位,治理项目单位接到补助资金通知后携相关资料到环保局办公室办理财务手续。
六、监督管理
(一)资金使用管理
1、根据国家规定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环保局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拨付方式及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预拨治理资金补助额的70%款项,待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同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2、申请单位必须保证治理资金专款专用。
3、使用专项补助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位定期向环保局上报工程进度,治理资金根据工程进度分期到位。
4、项目治理单位对申请取得的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违规操作并违反财务制度规定挪做它用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责任。
5、项目治理单位必须按要求投入相应比例自有资金,以保证工程的质量,不可单方面只使用环保专项治理资金,造成工程不能按计划和预算完成,从而达不到环保验收要求。
6、净月开发区环保局办公室负责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并定期进行财务检查。
7、环境保护局于年度终了后的30日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报告上报市级财政部门。
(二)项目管理
1、污染治理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并在收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后,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
2、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的工程进度、完工验收及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3对不符合环保要求,达不到技术参数和工程质量的治理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并限期改正达不到环保要求的,环保部门将停止其使用治理资金。
4、治理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治理项目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供相关资料。
5、对验收不合格的治理单位,应下达限期治理通知,逾期仍达不到要求,将停拔余款及收回原拨款。
6、施工期间,净月开发区监察大队进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治理单位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应及时书面说明申请延期,经环境监察大队审核报环保局批准同意,方可延期。
七、罚则
(一)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逾期不改的,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净月开发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10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处挪用资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治理项目单位须在预计时间内完成治理,三个月后仍未动工的或无故改变工程性质及进度,环保局将停止拨款并收回原拨款。
(四)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已使用环保治理资金但工程达不到环保要求并且验收不合格的,将收回其全部环保治理补助资金,对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将按照国家有关条例规定加倍处罚。
(六)治理单位为申请环保治理资金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并处以治理资金双倍罚款。
(七)对审核不当、违反治理资金使用范围等相关规定,造成治理资金流失,从而没有起到治理作用,将追究环保人员的责任。
(八)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管不到位或对治理单位违法行为不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
八、附则
(一)环保局每年8月份通过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网(www.jingyue.gov.cn)向全区发布下年度环境保护治理资金申请通知。
(二)本办法由净月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