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洗浴业管理的通告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环境监察大队  2002年01月31日

  长府通告[20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对洗浴业的管理,根据《长春市洗浴业管理暂行力、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内(双阳区除外)从事洗浴业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者),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经营者必须持有《洗浴业经营许可证》及其相关证、照。方可进行洗浴业经营活动。
   三、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前,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的经营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4月30日,到市、区商业主管部门及卫生局、环保局、建委、水利局、房地局、文化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重新审核,办理相关手续。
   四、经营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l、经营者须先向所在区商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洗浴场所所在位置和规模、经营方案或企业章程等资料。经区商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到卫生局、环保局、建委、水利局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市商业委员会核发《洗浴业经营许可证》。
   2、经营者持房地局、文化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的相关手续和《洗浴业经营许可证》,到公安局办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
   3、经营者持《洗浴业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
   五、对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或经审核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严禁从事洗浴业经营。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由市商业委员会会同市建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房地局、市文化局按各自职能组织实施。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