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大队职责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环境监察大队  2005年01月14日
  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负责辖区内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监察。
  4、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与限期治理项目的执行情况的现场监察。
  5、负责辖区内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处罚决定的执行。
  6、负责辖区内排污费及与排污费有关的罚款的征收、催缴,排污费统计报表编审、上报工作。
  7、负责辖区内环境信访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环境污染事故与环境污染纠纷和生态环境的破坏情况的调查处理。
  8、负责《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及监督检查《排污许可证》发放后执行情况。
  9、负责执行主管局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各项决定,并承担其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