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排污费工作程序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环境监察大队  2005年01月10日
  1、排污申报登记
  (1)正常申报:通知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按《排污申报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的情况,排污单位于每年的12月15日前申报登记下一年度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种类、浓度给予排污情况有关的各种情况,填报《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建筑工地施工应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进行申报;
  (2)变更申报: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口设施、污染防治设施需要作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前15日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并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2、排污申报登记的审核
  对排污单位提交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于元月15日前向排污单位发回一份经审核统一的《排污申报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责令补报,不补报的视为拒报。
  3、排污量核定
  (1)拟定排污收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计划,报环保局审核后交由监测站组织实施;
    (2)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管理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
    4、核算排污费
    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情况,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收费额。
    5、依法征收
    (1)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限期排污单位7天内缴纳或委托银行收款;
    (2)对逾期未缴纳者发出《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
    (3)对逾期催缴无效者,启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6、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解缴国库
    按规定及时将所征收的排污费全额解缴国库。
    8、排污费减免缓
    (1)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经监察人员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减免;
    (2)因排污量核定有误的,一经发现,由监察人员予以纠正;
    (3)因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而要求缓缴排污费(但不得减免排污费),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报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批准的缓缴期间内,不再征收滞纳金。
    9、总结归档
    征收排污费过程中的一切文件资料、票据等均须按规定整理统一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