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监察工作程序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环境监察大队  2005年01月10日
     1、计划管理
    (1)按照街道及乡镇分列辖区内重点、一般污染源名录;
  (2)对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对一般污染源每季度不少于1次。
  2、现场监察
  认真填写监察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必要及时联系监测部门进行采样分析取证。
  3、工况调查
  (1)是否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2)是否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3)查环保设施运行及管理情况;
  (4)查生产及工艺情况;
  (5)查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
  (6)访现场操作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
  (7)现场取证;
  (8)记录现场查访情况。
    4、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征收排污费,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3)对违章的,填发《现场处理决定通知书》;对违法的,属现场处罚范围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4)对违法单位,依法启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5、定期复查
    对异常情况按规定期限进行复查。
   6、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统一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