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环境监察大队  2005年01月10日
  (待《排污许可条例》出台后执行)
    1、收集信息
    辖区内发放的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关资料。
    2、制定计划
    按《污染源监察制度》制订监察计划。
    3、现场监察
   (1)是否持证排污;
   (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
   (3)是否超量排污。
    4、视情处理
   (1)正常;
   (2)异常:
    对无排污证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
    对违法单位及时启动《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
    5、总结归档
   (1)按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
   (2)所有记录、材料分类统一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