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基本程序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环境监察大队  2005年01月10日
    1、立案登记
    对现场监察中发生或发现以及群众检举或控告的违法行为,填写《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登记表》。
    2、调查取证
    核实违法事实并取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3、按处罚权处理
    (1)属现场处罚范围的,执行《现场处罚工作程序》;
    (2)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填写《环境监察行政处罚建议书》或《立案登记表》,与调查材料一并上报。
    4、审核决定
    (1)监察小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2)听取被处罚单位陈述;
    (3)审议小组审议处罚决定;
    (4)环保局主管局长签发《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5、送达签收
    送达人要求受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对拒绝签收的要注明送达情况。
    6、强制执行
    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登记表》,按一案一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