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环境监察大队  2005年01月10日
  
    1、环境监察人员均应接受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应取得国家环境保护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环境监察人员应取得国家环境                      护局或省环境保护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3、新上岗或换新岗的环境监察人员应经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环境监察人员每工作五年至少应经一次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积极引导、鼓励环境监察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科学文化和环保专业知识。
    6、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环境监察人员相互交流、相互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