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察档案管理制度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环境监察大队 2005年01月10日
1、环境监察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应定期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2、档案管理人员对接收进库的各类档案资料要及时登记,进行科学分类、编目、排架。
3、定期检查档案保存情况,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应及时修补、复制。
4、档案库存做到帐务相符,搞好档案开发利用。
5、环境监察人员可按规定查阅环境监察业务档案,借出使用须办理借阅手续。
6、非本监察大队人员查阅环境监察业务档案,须经监察大队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7、需要摘抄、复制档案材料,须经大队长批准同意。
8、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