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 境 监 察 稽 查 制 度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环境监察大队  2005年01月10日
  
    1、积极配合参与长春市环境监察支队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并及时报告完成情况。
    2、每年12月底前向长春市环境监察支队报告本年度辖区环境监察工作的全面情况。
    3、环境稽查岗位的同志每年不少于一次对环境监察收费工作进行稽查,并提出稽查报告报送大队长。
    4、对不适宜从事环境监察工作人员,要及时建议局领导将其调离监察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