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2009年春季治污减排专项监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综合科  2009年04月03日
  关于印发《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2009年春季治污减排专项监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内各科室:
  为全面贯彻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按照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09年春季治污减排专项监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环发〔2009〕3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分局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春季治污减排专项监管行动。现将《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2009年春季治污减排专项监管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实抓好落实工作。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2009年春季治污减排专项监管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2009年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按照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09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第一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吉环监字〔2009〕8号)和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09年春季治污减排专项监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环发〔2009〕3号)文件的要求,持续打击违法排污企业,遏制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将环境质量的改善切实惠及群众,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2009年春季治污减排专项监管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突出污染减排这一中心任务,以抓好新立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区域、伊通河流域、小河沿子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为主线,强化春季化冰期环境监管,开展重点行业集中检查整治,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和环境监管盲区,预防污染事故,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维护群众环境权益,进一步改善我区环境质量。
  二、组织领导
  为保障本次专项监管行动工作的顺利开展,特成立净月开发区2009年春季减排治污专项监管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侯连有 净月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副组长:包清华 净月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兼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成 员:宋英红 李 莹 佟雪峰 赵 跃 李业东
  王星星 张 铎 金生威 刘立国
  办公室设在环境监察大队,主任由净月开发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兼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包清华兼任。
  三、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开展对新立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区域、伊通河流域、小河沿子河流域超标排污企业的专项执法检查。
  一是要加强对新立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区域、伊通河流域、小河沿子河流域水质状况调查及排污企业的监管,突出巩固多年来对新立城水库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在结合2007年和2008年小河沿子河流域专项环境检查和2008年伊通河净月段排污口专项检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参照流域出入境及各监测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进一步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及企业的污染排放情况,对排污企业逐一登记,建立台帐。
  二是要实行责任区制度,以属地为原则,分段负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街道中队和乡镇中队要准确掌握各自辖区内排污状况,查明污染原因。特别是要对新立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二级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责令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建议区管委会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对区管委会已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项目,检查其实施情况。建立健全新立城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污染源排查档案;对伊通河流域、小河沿子河流域居民小区雨污混流、私接暗管、偷排偷放等单位,要进行严厉查处,限期治理,并予以高限处罚。
  (二)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
  要主抓排污大户单位,配合市环境监察支队加大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和涉及减排任务的单位环境监管,做好对企业的技术服务,确保完成减排任务。
  (三)强化重点行业的环境监管
  要加强对造纸、酿造、制药、印染、化工、规模化畜禽养殖等重污染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对不能稳定达标、超总量排污的要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要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治理。对未建污染治理设施超标排放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比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对已建成但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无望的企业,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关闭;同时,进一步规范排污收费工作,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
  (四)集中开展化冰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专项行动。
  要从3月中旬至4月中旬的化冰期内,对新立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区域、伊通河流域、小河沿子河流域内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单位,农药、电镀、冶金、焦化等高危行业及存在溃坝、泄漏隐患的尾矿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及企业应急预案专项检查。按照“环境隐患没有查清的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应急预案不完善、不科学、不具有操作性的不放过”的原则,对新立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区域、伊通河流域、小河沿子河流域企业进行逐一严格排查。要查清企业的生产工艺、设施状况、原料进货种类和票据、有无环境影响评价与环保审批、内部相关规章制度与应急预案是否健全等情况,排查企业在环境安全体制、责任落实、现场管理、应急能力、应急物资储备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对排查出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必须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对逾期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实行停产治理直至关闭。执法监督要到位,整改措施要到位,责任追究要到位,彻底消除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确保化冰期水体环境安全。要监督指导重点企业健全环境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切实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跟踪管理,建立环境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努力消除环境监管盲区
  要对城乡结合部和村屯加强梳理排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制止,严肃查处,确保环境监管到位。
  (六)加强对实验室(化验室)、科研机构等排放高浓度污染物的场所监管
  全面排查净月开发区内生产企业、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及检测机构等实验室、化验室的污染物排放及危险化学品储存等状况,做好信息备案并建立实验室排污数据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直到建立应急预案,确保科学防范和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七)开展环境执法后督察行动。
  要对2007年以来环保专项行动中被挂牌督办、取缔关闭、停产治理、限期治理、行政处罚等违法排污企业及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环境违法案件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后督察。要列出后督察单位名单,逐户逐项检查。对未能落实整改要求,恶意排污、屡查屡犯的单位,要向管委会作专题汇报,并采取停水断电等强制措施。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设施运行不稳定的要进一步明确整改措施及时限要求。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污染物减排工作任务。
  要超前谋划,积极督促推进企业减排工程及减排措施,按工程进度表开展检查工作,确保减排工程按计划完工,并正式投入运行,争取超额完成省、市下达的减排任务。
  (二)加大挂牌督办及督察督办的力度。
  要采取停产治理、行政处罚、取缔关闭等措施,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打击力度。对违法排污严重,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求实行挂牌督办,明确督办的要求、解决时限。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从出口、信贷、融资等多方面强化对污染企业的约束管理机制。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加强与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处罚追究违法企业责任的同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放松监管,应予处罚,关停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环境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信息通报和社会舆论宣传
  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和社会舆论监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要及时上报市环保局春季治污减排专项监管行动领导小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定期公布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公布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整治步骤与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5日—3月10日)
  召开动员大会,成立净月开发区春季治污减排专项监管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办公室定期安排召开工作会议,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专项工作部署。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3月11日-4月25日)
  区专项监管行动领导小组要组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问题、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专项执法检查进行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3月23日、4月23日前将阶段性进展情况进行总结,报市局专项监管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验收阶段(4月26日-5月10日)
  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及成员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认真加以落实。2009年春季治污减排专项监管行动总结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于5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