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2006年清理整顿工作挂牌督办单位介绍
1、 吉林省黄龙增强材料有限公司
法人黄志强,2002年6月由铁北区搬到新湖镇街道88号,现有职工12人。2002年9月13日通过环保审批。主要从事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的加工,产品2005年12月通过9001产品质量认证。
由于黄龙公司现地处新立城水库水原第二级保护区内,厂界距新立城水库水面界限仅100余米,生产原料、产品及副产品中含有有毒、易燃、易爆物质,原料、产品及副产品的贮存方式及生产过程对新立城水库为长春市民供水构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于2006年5月16日对其下达了《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吉林省黄龙增强材料有限公司实施限期搬迁的决定》,责令该单位在2007年5月31日前搬离新立城水源地保护区。同时,该单位已制定实施了应急处理预案。目前,我区已完成了该单位拆迁前的评估工作,并为其选址在小合台工业区五期,同时通过努力管委会已同意批准了该单位新址的土地出让价格,而且我区已向市环保局报送了申请报告,为其申请专项资金支持,以解决其搬迁资金不足的问题,相关工作都在进行中。
2、 长春市龙鹰实业有限公司
地处新立城爱国村西生产屯,法人王学民,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单位于1997年入住新立城镇,有职工40余人,主要从事集约化养殖业。
2004年,该公司存栏数达7000余口,种猪800余口,产生的污水及猪尿通过一条小河排往伊通河,排放的污水污染物浓度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于2004年11月5日对其下达了《关于限期治理长春市龙鹰实业有限公司违规排放污水的决定 》责令该单位必须在2005年8月份以前完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并同时保证该设施按规定正常运行,经环保部门验收并达到污水排放标准。
长春龙鹰实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8份建成了厌、好氧一体化曝气生物滤池污水处理装置,并日处理污水120吨,达到了排放标准。但进入同年11月份,污水处理设施中的沉淀池和处理池由于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出现渗漏现象,未能正常运行。因此我局对其下达了《关于对长春市龙鹰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处理情况的通知》,责令该单位于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污水处理装置土建部分渗漏问题修复工作,同时完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调试工作,保证其稳定运行,使污水处理率达100%,污水处理达标率100%;做好冬季污水处理设施防冻工作,保证其冬季仍能正常运行。目前,该单位已完成了整改工作。污水处理设施正在验收过程中。同时,对于市局提出的处理后污水回用冲洗猪舍问题,由于该单位属于畜禽养殖业,卫生防疫管理非常严格,处理过的污水进行回用冲洗猪舍建议,可能造成不可预知经济损失,因此该项建议对于该单位是不可行。
3. 吉林省林业厅
吉林省林业厅在新立城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建设副食基地,我局曾多次口头告知吉林省林业厅该项目负责人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并向市环保局汇报了该违法项目的有关情况,又向省林业厅下达了相应执法文书。6月26日省环保局向吉林省生态草示范中心下达了《关于吉林省生态草示范中心停止在新立城水库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但是该项目仍然没有停止建设。
7月17日,我局接到了市环保局《研究处理吉林省林业厅附属吉林省生态草示范中心在新立城水库水源地擅自开工建设项目问题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以及王学战副市长的批示。次日,我局根据该会议纪要和市环保局要求,对省林业厅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净环听字[2006]10号),同时将该会议纪要送达给了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生态草示范中心、吉林省新立城水库管理局。
在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吉林省林业厅仍未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房屋部分墙体已经抹灰完毕,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及时制止了林业厅的违法活动,并向省市环保局进行了汇报。
目前该项目已停止了建设,我局向省林业厅下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已经过期。7月24日省政府召开了由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并于8月1日下达了具体的处理意见,但到目前为止吉林省林业厅未按照省政府意见执行,也未向我局提交任何相关文件。由于该单位行政处罚已超过诉讼期,我局已将相关处理情况的申请递交到市环保局,等待市局出台具体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