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2006年清理整顿工作重点督办单位进展情况介绍
1、吉林省黄龙增强材料有限公司
法人黄志强,2002年6月由铁北区搬到新湖镇街道88号,现有职工12人。2002年9月13日通过环保审批。主要从事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的加工,产品2005年12月通过9001产品质量认证。
由于黄龙公司现地处新立城水库水原第二级保护区内,厂界距新立城水库水面界限仅100余米,生产原料、产品及副产品中含有有毒、易燃、易爆物质,原料、产品及副产品的贮存方式及生产过程对新立城水库为长春市民供水构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已于2006年5月16日对其下达了《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吉林省黄龙增强材料有限公司实施限期搬迁的决定》,责令该单位在2007年5月31日前搬离新立城水源地保护区。目前,该单位已制定了应急处理预案,同时该单位已经完成了新址的选定工作,正在进行拆迁前的评估工作。
2、长春市龙鹰实业有限公司
地处新立城爱国村西生产屯,法人王学民,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单位于1997年入住新立城镇,有职工40余人,主要从事集约化养殖业。
2004年,该公司存栏数达7000余口,种猪800余口,产生的污水及猪尿通过一条小河排往伊通河,排放的污水污染物浓度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于2004年11月5日对其下达了《关于限期治理长春市龙鹰实业有限公司违规排放污水的决定 》责令该单位必须在2005年8月份以前完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并同时保证该设施按规定正常运行,经环保部门验收并达到污水排放标准。
长春龙鹰实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8份建成了厌、好氧一体化曝气生物滤池污水处理装置,并日处理污水120吨,达到了排放标准。但进入同年11月份,污水处理设施中的沉淀池和处理池由于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出现渗漏现象,未能正常运行。因此我局对其下达了《关于对长春市龙鹰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处理情况的通知》,责令该单位于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污水处理装置土建部分渗漏问题修复工作,同时完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调试工作,保证其稳定运行,使污水处理率达100%,污水处理达标率100%;做好冬季污水处理设施防冻工作,保证其冬季仍能正常运行。目前,该单位已完成里整改任务,设备已进入试运行阶段。
3、吉林省林业厅新立城水库副食基地
2006年6月19日上午,我局接到新湖镇举报,随即环境监察人员对新立城水源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吉林省林业厅正在长伊公路25公里处路西(新立城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围水造地建设一工程项目,该项目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据甲方项目现场负责人田凤林介绍,该项目是吉林省林业厅的副食基地,总占地面积9.36公顷,其中淹没区3.4公顷(属非协议范围之内),鱼池面积约1万平方米,正在建设房屋面积为单层270平方米,房屋建设尚未平口,已投入资金约20万人民币,主要为林业厅提供蔬菜、猪、鱼等食品。建设中的鱼池中心有个小岛,池坝与中心小岛之间有吊桥相连,为典型人造景观。
2006年6月19日下午,我局口头告知吉林省林业厅钱处长,水源地为敏感区域,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请其转告单位领导立即停止该项目建设,并恢复原状。20、21日该项目未停止建设。
2006年6月22日上午,我局通过电话向市环保局汇报了该违法项目的有关情况。同日下午,我局又向省林业厅下达了《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禁止吉林省林业厅在新立城水库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建设副食基地的通知》和《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紧接着省环保局、市环保局及净月开发区环保局联合对该违法项目进行了突击检查。在净月开发区管委会三楼会议室听取了省林业厅钱处长对该项目有关情况的介绍,联合检查人员口头对省林业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了警告。
6月23日、24日、25日该项目都没有停止建设,6月26日省环保局向吉林省生态草示范中心下达了《关于吉林省生态草示范中心停止在新立城水库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通知》,但是该项目仍然没有停止建设,6月27日,该项目房屋主体建设已经封顶。
6月28日,市环保局会同净月开发区环保局又对省林业厅进行了一次联合调查,进一步确认该项目的建设主体是省林业厅。在该项目建设期间,我局环境执法人员曾经多次与吉林省林业厅沟通索要省林业厅与吉林省新立城水库管理局就该项目所签订的协议书,但是省林业厅一直以管理档案的具体人员不在本市为由,拒不提供有关合同。
7月10日,经多次督促省林业厅钱处长将林业厅与吉林省新立城水库管理局就该项目签订的协议书送交我局,但不含该项目的平面图。
7月15日,省林业厅对副食基地室内屋顶支架进行了拆除。对室内墙壁进行了清理,准备对墙体抹灰,并安装了塑钢窗框,屋顶防水已做完。
7月17日,我局接到了市环保局《研究处理吉林省林业厅附属吉林省生态草示范中心在新立城水库水源地擅自开工建设项目问题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以及王学战副市长的批示。次日,我局根据该会议纪要和市环保局要求,对省林业厅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长净环听字[2006]10号),同时将该会议纪要送达给了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生态草示范中心、吉林省新立城水库管理局。
7月19日,经我局现场检查发现吉林省林业厅仍未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房屋部分墙体已经抹灰完毕,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及时制止了林业厅的违法活动,并向省市环保局进行了汇报。下午,由省、市环保局局长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对该项目进行了进一步检查,听取了省林业厅相关领导对该项目的介绍。
目前该项目已停止了建设,我局向省林业厅下达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已经过期,下一步我局将立即向省林业厅下达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24日省政府召开了由各相关部门的专题会,具体处理意见还未正式形成,待该会议纪要形成后,我局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