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召开“整顿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电视电话会议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环保监察大队  2006年12月12日

  5月31日,吉林省在组织全省各市、州、县(市)收看全国“整顿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电视电话会议之后,省政府立即组织召开“全省整顿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环保系统1900余人参加了会议。李斌副省长在讲话中强调:今年全省环保专项行动重点在四个方面:

    一是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各地对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单位要逐一检查。要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对饮用水源构成污染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集中整治。特别是松花江、辽河流域沿岸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要依法关闭。

    二是整治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重污染行业的环境违法问题。各市州要对辖区内各县(市)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进行检查,特别是对化工、冶炼、糠醛、造纸、水泥、酿造、食品加工、废旧物资加工等重污染行业进行清理和整治。要坚决纠正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执法检查、不收或少收排污费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

    三是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各地要对2003年以来《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相关部门有否违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生产(使用)许可证等情况;市州、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违法审批或越权审批等违纪违规行为。

    四是开展对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情况的检查。主要是检查有无应征收未征收或未足额征收排污费、擅自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的行为;排污费减免及缓缴审批手续和行政处罚程序及处罚标准是否合法;排污费征收是否使用专用票据等。进一步规范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标准,严肃查处执法不严、人情收费、以权谋私等问题。

    吉林省将采取得力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继续实行挂牌督办。省、市(州)、县(市)环保部门和监察部门继续对重点、热点、难点环境问题和超标排污企业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实行挂牌督办。确定督办名单并向社会公布,落实责任人、整治措施及时限。对积极采取治理措施在短期内能够达标的,实行限期整改;对整改不积极,短期内不能达标的,坚决停产或关闭。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环保专项行动中,省环保局牵头会同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对各市(州)在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企业进行督办。环保专项行动结束前,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挂牌督办企业污染治理达标情况进行验收。

       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在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和专题,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环境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和支持环境保护工作。要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要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畅通投诉渠道,在全社会形成人人保护环境的氛围。

    吉林省政府要求各地加强组织领导、部门协作、严格依法行政、严格责任追究以确保此次专项行动重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