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净月潭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议》


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来源:政策法规处|新闻信息中心  2006年10月30日

净月潭风景名胜区内禁止新建招待所度假村

  27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胜利闭幕,本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净月潭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

  经国务院批准的净月潭风景名胜区,北起石碑岭—净月潭大坝,南至南大顶子—马家岭,西起甘大山—邰家屯水库—长清公路,东至石碑岭—前罗全背—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与双阳区边界,面积9638公顷。由于净月潭地区生态系统脆弱、人为因素威胁生态安全、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区域的生产建设和生活活动,对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安全带来不利影响等问题依然存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仍很严峻。

  对此,决议提出,在净月潭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破坏资源、影响景观、污染环境等设施;禁止新建招待所、度假村、培训中心、休疗所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民房;禁止从事改变地形地貌、破坏森林生态、危害生态安全等行为;对已建成的影响生态环境和景观的各类项目及其设施,应治理改造或限期迁出;加快居民住宅迁出、退耕还林、未利用土地造林造水的步伐;加强林相改造,保护生物多样性,对进入风景名胜区的动物、植物实行完全检疫;建立森林防火体系,落实责任,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同时,停止净月潭水库在科学确定的水位高程内向城市提供生产、生活用水;本着宜水则水的原则,扩大净月潭风景名胜区生态涵养水面;今后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商业、大型游乐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在风景区内,限制并逐步取消对生态环境有污染的交通工具。
  
   决议设定了净月潭风景名胜区周边区域规划控制区,设定的控制规划区为:净月潭风景区与二道区、双阳区行政辖区边界重合的地段外延600米,在规划衔接中,建筑物的布局、高度、造型、色彩等都应与景观、生态环境相协调。决议还规定不得在净月潭风景名胜区从事影响生态环境的生产建设和生活活动,对已有的矿山、污染源限期治理,消除构成火灾、森林病虫害、水土流失等生态隐患。在净月潭以外的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内,对未经长春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建造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违规栽植的多年生植物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